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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砂石场排污费收缴的复函

  • 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9630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418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303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你省《关于对采砂(石)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07〕1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

  • 关于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4422你局《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是否向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者收取排污费的问题,我局关于煤矿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418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我区煤矿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宁环发〔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露天煤矿产生的地表土石、矸石关于排污费核定权限的复函,200385经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现函复如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2号)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经研究,现决关于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618你局《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是否向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者收取排污费的问题,我局河道砂石开采是否需要办理环保手续?知乎,1117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

  • 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9630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你省《关于对采砂(石)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07〕1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418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采砂(石)船应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二、采砂(石)船在采砂过程中,排入河道的水和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303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你省《关于对采砂(石)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07〕1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 关于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

    618你局《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是否向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者收取排污费的问题,我局正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协调。.涉及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已经缴纳污水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93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范海洋工程排污费收缴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排污费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砂石场排污费核算公式.PDF,721年4月4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印发.开展排污费摸底调查,要报价获取采石打砂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报价获取扬尘控制措施根据核算办法中公式21,参考表1中相关系数值,可将该

  • 关于水厂废水泥渣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豆丁网

    2009329关于水厂废水泥渣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水厂废水泥渣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对城镇自来水厂、企业自备水厂制水排污征收排污费的请示》(苏环法[2002]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深度剖析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如何开采、收费、管理、利用?,111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践也表明,在河道砂石的4项权能中,核心是出让权和收益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有必要通过合理安排出让权、收益权,使河道管理相关的责权利实现统一,并形成确保长江河道运行安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和谐、高效利用的环境。.在河道工程排污费疑问答疑解惑广联达服务新干线,17各位大佬上午好,麻烦讨教个关于工程排污费问题;1、造价中工程排污费是属于规费,规费和增值税属于政府收取,从这点说明工程排污费的确是由政府收取。2、实际工程中,政府收取的是地税+国税。地税(企业、个人所得税,教育附加、印花税等)和国税(增值税)。从这点看出政府的确没有收取工程排污费。。。3、工程排污费与安全文明中

  • 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武汉大学环境法

    213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采砂(石)船应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二、采砂(石)船在采砂过程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省生态,20071017一、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采砂(石)船应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一、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采砂(石)船应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 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

    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303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你省《关于对采砂(石)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07〕1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关于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618你局《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是否向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者收取排污费的问题,我局正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协调。涉及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但排放污染物超过环保标准以及污水处理设施不能完全处理等问题,我局将与相关部门统一答复。二、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5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经研究,现决定废止下列有关排污收费的1件规章和27件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2007年10月23日公布)二、决定予

  • 砂石场排污费核算公式.PDF

    721年4月4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印发.开展排污费摸底调查,要报价获取采石打砂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报价获取扬尘控制措施根据核算办法中公式21,参考表1中相关系数值,可将该工地各阶段扬尘产生量计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414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都有明确规定。《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做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对征用林地应当缴纳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做了明确规定。《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对林地损失补偿费做了明确规定。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有关部门进一关于水厂废水泥渣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豆丁网,2009329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要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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